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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走向民主政治的轨迹

发布者:李秋珍发布时间:2015-10-05 10:28:56阅读(907 评论(0

英国走向民主政治的轨迹

                    武汉17中  许文涛

 英国走向民主政治的道路,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对君主政治的限制过程。

一、英国君主政治的形成和发展

英国的统一王权产生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在欧亚民族大迁徙开始后,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从欧洲大陆渡海来到不列颠,在与当地克尔特人的斗争中逐渐建立起东盎格利亚、麦西亚、诺森伯利亚、威塞克斯、埃塞克斯,苏塞克斯和肯特7个国家,史称七国时代。这7个国家相互间战争不断,公元8世纪又出现了斯堪的纳维亚人(丹麦人)的入侵。位于北方的诺森伯利亚和麦西亚被丹麦人灭亡,直到阿尔弗雷德时期威塞克斯才进行了成功的防御战,奠定了统一英格兰的基础。阿尔弗雷德的后代经过长期的努力最终实现了英格兰的政治统一,到959—975年埃德加在位时,威塞克斯国王开始加冕为全英格兰之王。

英国强大的王权是在诺曼征服之后逐步确立的。1066年的诺曼征服不仅给英国带来了封建制度,而且也奠定了王权强大的基础。

首先,奠定了强大王权的物质基础。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把全国的森林和可耕地的1/5留归王室使用,把1/4分给了教会和修道院,其余的分封给180个大封建贵族,从而保证王室占有全国绝大多数土地。

其次,对全国土地进行调查“建立了英国土地的封建原则”。1085年国王组织了一个委员会对全国各郡展开调查。主要内容是,在英国每一个占有土地的人,他们都有些什么以及各有多少。调查进行得十分仔细,被调查者犹如末日审判来临一般可怕,所以这项调查记录被称为《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原书存于旧都温切斯特,于1086年末完成。12世纪后才称为《土地赋役调查书》。这项调查确立了全英国的封建土地均受封自国王的观念。

第三,建立了英国的封建等级制的原则。1086年8月1 日,威廉在索尔兹伯里召开效忠宣誓大会,要求全国所有领主向其行“臣服礼”,保证永远效忠与他,反对其敌人。由此形成了有别于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原则,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也就是说,在英国的所有封建领主,无论其领地是否直接来自国王,他都必须听命于国王。正因为如此,征服者威廉所建立的英国无权,一开始就比较强大。

在诺曼征服的基础上,英国的官僚机构发展极快。诺曼王朝建立之初,国王居无定所,经常处于流动状态,威廉二世(1087—1100年在位)时才开始建造威斯敏斯特王宫,由此逐渐发展起王家的各种机构。最早与王室分开的是财政署,负责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并裁决有关王室负担的各种案件。之后,又形成了巡回法官制度,王室派遣自己的代表巡行各郡,进行司法调查、征税和监督各郡的郡守。这样,郡守的任免权完全掌握在国王手中。不仅如此,全国各教堂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也都由国王任命。但是,此时的王权还要受到习惯法的制约,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国王还要征询大贵族的意见,不能擅自作出决定。

到亨利二世建立安茹王朝时,英国王权又有所发展。

首先,亨利二世统治的最大功绩就是司法改革。他即位之初就诏令全国,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普通法,鼓励自由民(骑士、市民和自由农等)直接向王室法庭投诉。为此,他在威斯敏斯特组建中央常设法院,随时受理来自各地的诉讼,并将巡回审判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将陪审团制度固定化。经过改革,英格兰原来相对独立的地方法庭和私人法庭逐步被纳入国王司法体系之内,实现了司法的中央集权化。

其次,亨利二世还进行了军事改革。一是,取消了封建骑士军队,实行雇佣军制度。1159年,亨利二世开始征收“盾牌钱”,以取消封臣原有的骑士职责,并用此款招募雇佣军。二是,改组民兵制度,加强全民的防御能力。1181年颁布敕令规定:各类臣民皆要准备武器,以准备国王征召,其中年收入16马克的自由人,要自备全套骑士装备;年收入10马克者,备盔、甲和矛各一;普通自由人应有盔和矛。所有男性臣民都要起誓,保证随时应召履行职守。军事改革使王权大大减少了对贵族封臣的依赖,增强了自身的独立性。

二、13—16世纪英国议会的兴起及其权力的扩展

13—16世纪,资产阶级的前身城市市民阶级,随着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开始参与政治事务,他们最早的活动场所就是议会,议会的兴起及其权力的扩展逐步构成对王权的制约。议会提供了日后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

英国议会的产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志,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西欧封建社会的封君封臣制。因为根据封君封臣制的原则,封君与封臣之间是相互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此两者要有一个相互协商的机构,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是“贤人会议”,诺曼征服之后是王廷的大、小议会。大议会由国王召集,一般一年开3次(复活节、圣诞节和五旬节),参加者为大封建主,讨论的多为重大事件。小议会的成员多为国王的亲信,经常随侍国王左右。无论大议会还是小议会,都是国王的咨议机关,军国大事最终都由国王定夺。到13世纪,国王召集地方代表参加的重大国是讨论的会议开始被称为议会。因此,议会的名称产生于13世纪,但国王在重大国是问题上与封建贵族协商解决的传统早已存在。13世纪及其以后的历史只是将这种议会协商的发式法律化、制度化,以及参与协商的阶级或阶层进一步的扩大。

1215年英王约翰与大贵族签署的《大宪章》可以说是议会法律化的一个重要文献。英王约翰统治时期正值英国内政外交麻烦不断,财政和军费开支大增。约翰为增加政府财力和筹集军费,开始违背封建习惯法大肆征税,严重损害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如约翰当政时期向世俗贵族征收的“盾牌钱”提高了16倍,封建继承税也提高了。教会和城市的利益也同样遭受损害。与此同时,外交和军事上约翰却是连连失利。如在欧洲大陆的战争一败再败,最后将诺曼底也丧失了。约翰的行为最终引起国内大贵族的强烈不满,1215年6月15日,大贵族逼迫约翰签署了《大宪章》。其中宣布了国王不可擅自征税的原则,对人民的权利作了明确申明。如它强调指出:除了传统捐税贡赋之外,任何赋税的征收都必须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同意”;不经“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的审判,不得将任何人逮捕监禁,不得剥夺其财产”等;人民有监督国王和反抗政府暴政的权利。《大宪章》共有63条,其中多数条款是重申国王的权限范围和贵族的封建权利,只不过是“陈述了旧法律,却未制定新法律”,它的主要贡献是,以成文法的形式把一般性封建原则明确而具体地写成法律条款,比较含蓄地申明和体现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精神。

13世纪中叶至14世纪中叶,议会成员开始逐渐固定为教会及世俗大贵族、乡村骑士和城市市民的代表参加的具有广泛基础的会议,并形成上、下两院的格局。

英王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统治时期,既发动了对法国的战争,有参加十字军,虽然都没有取得胜利,但所耗军费极大。1254年年初,当亨利在其法国领地率军平叛时,摄政的王后和康沃尔伯爵召开议会,为征税事宜与贵族协商。教会和世俗贵族言明,他们只代表自己同意缴税,不代表普通教士和平民。为使事情顺利进行,两位摄政便通知各郡选派两名代表参加同年4月的议会扩大会议。通知强调,各郡均应选举两名骑士到会,他们有权代表郡内所有居民决定税额。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骑士参加议会的起点。

1265年,以西门·德·孟福为首的大贵族在内战中战胜国王,为此后的国是问题召开议会,这次议会除了通知部分贵族和各郡的骑士代表外,还首次要求各城市选派两名代表参加。这是市民参加议会的起点。但是,1325年之前,并不是每届议会都有骑士和市民的身影。如在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统治时期,共召开52届议会,骑士仅参加了12届,市民只出席了11届。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1325年,这一年之后骑士和市民的代表最终成为议会成员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骑士和市民成为议会里的固定成员也引发了议会议事形式的变化。首先是修道院院长和下级教士,他们有的不愿与世俗人士为伍,有的对贵族和平民所讨论的问题缺乏兴趣,便陆续退出会场另外组成“教士会议”。其余的高级教士由于同王室及世俗大贵族关系密切,又同是大土地所有者,同样鄙视平民代表,因此同大贵族共同组成贵族院。身为贵族却地位低下的骑士,自亨利二世的军事改革之后,逐渐摆脱了军役而投身于土地经营,并追逐工商利益,早就与城市市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他们在议会中经常共同议事,形成议会的平民院。1343年,议会档案中详细记载了两院议事的情况,由此可以判定,议会的两院制此时已经形成。

13—15世纪是英国议会权力不断扩展的时期。

批准赋税权的获得。英国国王必须靠自己的收入过活。他的封建收入是固定的,1215年的《大宪章》又以成文的形式规定,扩大财政收入的征税必须得到公意的认可。议会作为公意的代表会议便自然而然地获得批准赋税的权力。1297年爱德华一世因对外战争急需军费而向议会提出征收新税,结果遭到议会的强烈反对,他被迫答应今后“未经王国普遍同意”不得征税。议会批准赋税的权力在以后不断得以确认。1348年的议会强调:“自此以后没有议会的授权和同意,国王陛下的宫廷会议不可征收任何赋税。”到14世纪90年代,议会通过的税案已改为“征得上院同意,由下院批准”。

立法权的获得。这一权力的获得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议会在13世纪刚出现时的职能之一是作为国王的法庭之一,即“国王高等法庭”。与普通法法庭相比,该法庭程序简便,审理速度快,因此吸引了许多上诉案件。该法庭是以下院议员请愿的形式立案的。有时政府出于统治的需要,鼓励下院请愿,以便了解地方政情并采取相应措施。议会的这一司法活动必然产生根据新情况制定新法的事情,立法权由此产生。1332年的议会通过的法令规定:凡关系国王财产和人民财产的重大议案,均需在议会中讨论制定;凡属重大立法事宜,均需得到国王和议会中教士、贵族和平民的赞同。此后,议会开幕时总是郑重宣布:立法是议会召开的主要目的。但是,直到14世纪末,议会法案的格式化开头用语仍是:法律是根据下院的请愿,经上院同意,由国王在议会中制定的。议会的立法权并不明确。到15世纪,这一情况略有变化,如1420年以后议会法案序言的措辞已变为:“凭议会权威,经教俗贵族和平民的同意,特制定以下法规。”这表明议会两院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立法的,两院的地位开始逐渐接近。

总之,到14世纪末,议会已基本获得了批准赋税权和立法权。但我们不能过高估计议会的这两项权力,因为无论在征税还是在立法上,议会都不是唯一的权力机关。如在爱德华三世时期国王曾多次通过御前会议和贵族会议征集对法作战的经费,以国王个人或御前会议的名义颁布法律更是常事。

15世纪可以说是英国历史上王室的多事之秋,也是议会受到王权重视的有利时期。1399年安茹王朝告终,兰卡斯特家族的亨利登上王位称亨利四世,建立兰卡斯特王朝。1461年约克家族的爱德华战胜国王亨利六世即位称爱德华四世,建立约克王朝。外逃的亨利六世于1465年被俘,1470年亨利六世趁机逃离囚禁地伦敦塔重登王位,爱德华逃往尼德兰。1471年爱德华卷土重来再度登基,亨利六世被处死与伦敦塔。1483年爱德华四世去世,其子爱德华五世即位,其弟理查德任摄政。不久,理查德代侄而立称理查德三世,爱德华五世及其幼弟被秘密处死。1485年,亨利·都铎战胜理查德三世建立起都铎王朝。在王朝的频繁更迭中,每一位夺取王位的人都要寻找各种理由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君权神授”说及血统论当时都还起着作用,但所有的理由最终都要汇总之后提交议会,由议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确认。亨利四世建立兰开斯特王朝和亨利七世建立都铎王朝都是得到议会的确认。

都铎王朝统治时期,议会又得到一个发展的大好时机。都铎王朝最重要的政治事件是国王领导进行的宗教改革。在整个中世纪的欧洲,以罗马教皇为首的天主教会是一个巨大的国际组织,因为它的存在,西欧的民族国家始终是不健全的,欲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就必须与罗马教廷彻底决裂。而要实现这一点就要征询全民的意愿,议会恰好能够承担这一角色。所以在宗教改革时期,英国议会的作用得以进一步加强。

都铎时期,议会作用的加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议会法成为真正的最高法律。在中世纪的英国,最高的法律是自然法,即来自上帝的抽象的,只存在人们意识之中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找到的”而不是“制定的”。根据理性制定的人为的法律不能与自然法相违背,是低于自然法的。而宗教改革所要冲击的正是“上帝的法律”,所利用的正是议会所制定的法律。例如,1534年所颁布的《豁免法》中就说:“在上帝之下,英国不承认除国王陛下以外的任何权威,她也不再服从任何人的法律,……而只服从本国制定的法律,或者其他为国王陛下及其先辈所容许、为本国人民所接受并使用的法律。”在同年颁布的《惩治异端法》中还宣布,一切宗教法规如果没得到英国实体法的承认,便没有效力。也就是说,在英国,只有人为的实体法才是至高无上的,自然法必须取得实体法的形式,否则便是无效的。宗教改革之后,法官在执行议会法时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根据自己的理解随便改动法律条文,而是必须严格地按照法案原文执行。议会法的权威性就是都铎王朝的国王也是承认的。亨利八世通过议会所颁布的3个《王位继承法》,在日后成了其继承人继位的合法而有力的依据便是明证。1559年,当议会宣布伊丽莎白继位合法时,并不像以前议会所做的那样,以她的血统或“上帝的选择”作为依据,而是宣布,这样做符合1543年《王位继承法》。这说明,任何事情只要以议会法为依据,其合法性便毋庸置疑。

二是议会成为主权国家的化身。都铎王朝之前,所有法案的前言都称议会是请愿人,是咨询人,是同意人,而称国王是立法人。议会与王权的关系处于“国王与议会”的状态。这表明两者最多是一种对等的关系。而在都铎宗教改革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议会法案不再是“征求议会同意后以国王的名义”颁布,而是“以议会的名义”颁布,议会成了英国政府的具体象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爱德华六世即位时,每个贵族不仅要宣誓服从国王,而且要宣誓服从议会法。玛丽女王时期,议会法案宣布,议员是国家的代表。所以,当时的政论家史密斯称议会代表“从君主到百姓的全国人民”。这足以证明议会已成为国家主权的化身。

如果从上述现象出发断定议会产生后英国王权便开始走向衰落,这是不正确的。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此时王权与议会的关系就会发现,两者的关系既有相互矛盾和斗争的一面,又有相互依赖和合作的一面。而且两方面相较,依赖与合作的一面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就拿议会的批准赋税权来说,有人习惯于把它理解为议会与国王斗争的手段。确实,中世纪国王召开议会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取得赋税,但是,议会最终总是能够批准国王征税的,只是数量未必符合国王的愿望而已。而且,当时议会召开频繁,这也从侧面说明议会总是能够或多或少地满足国王的要求的。因此,议会批税权的获得对国王的权力并不一定构成实质性的限制。因为“在封建剥削方面,议会与王权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我们应当把中世纪议会的批税权理解为国王所代表的国家统治权力的延伸和扩展”。“议会的兴起应该说是加强了王权,不仅从支持王权的阶级扩大方面看是如此。而且国王由于有了这一结构,在财政上更有保证,在决策上得到咨询。”所以,此时的英国王权仍处于上升阶段,议会的出现只是提供了限制王权的可能性,至于这种限制取得多大的实际效果还需具体分析。就以都铎时期的议会来看,第一,两院通过的一切议案都必须经过国王的批准方能生效,因此国王仍然把持着立法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第二,议会可以审议国家大事,但它绝不是一个制定政策的机构。因为议会并非每年举行例会,会议的召开是不定期的,仅此一点就难以使其成为实际的决策者。所以政府仍然由国王、枢密大臣和宫廷官吏把持。第三,政府官员并不向议会负责而只对国王负责,而国王仍是上帝选择的,只对上帝负责。因此,议会对国王提出劝告、请求,或对政府的其他成员提出批评,能否奏效还要取决于国王的态度。对政府官员的任免,议会也是只有发言权而没有最终决定权。也正因为如此,斯图亚特王朝的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仍借助于“王权神授”对议会颐指气使。

总之,无论是借助“王权神授”发展专制王权,还是利用议会发展民主政治,绝不是国王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它取决于客观历史条件的变化,是历史地形成的,是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发展变化的结果,是一漫长的历史过程。而从具备民主政治的形式到民主政治内容的不断丰富还要走一段漫长的路。

三、民主政治的胜利(17世纪—19世纪末)

从资产阶级对王权产生限制作用的角度来看,英国民主政治的真正起点是在17世纪。因为从这时起,英国议会才在限制王权问题上发挥主动性并取得长足的效果,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才初步确立。

17世纪初,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英国的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那些在经济上富裕起来的社会阶层,不仅继续要求增加财富,而且还提出了强烈的政治要求;而那些在经济上日趋衰落的封建贵族,则竭力挣扎以图保持自己原有的地位;广大中、下层人民群众在形势动荡不定的情况下,也积极行动起来,参加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而此时的国王并没有认清这一形势,仍以“君权神授”作护身符推行专制统治。而此时的议会则已演变成代表“全民”意志的机构,不仅以立法的形式约束国王权力的膨胀,而且在关键问题上竟与国王兵戎相见,结果引发了1640—168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民主政治开始走上正轨。

斯图亚特王朝建立初期,国王与议会就陷入矛盾之中。1603年,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去世。根据遗嘱,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即英格兰的王位,是为詹姆斯一世。詹姆斯一世极力主张“君权神授”,在1610年4月向议会的讲话中公开宣称:“除了上帝,国王不对任何人负责。”但是上帝解决不了他的财政困难。因为国王的收入历来是固定的,要增加新税必须经过议会批准。詹姆斯一世统治时期曾三次召开议会要求增加新税,但都未能如愿,气恼之下三次解散议会。1625年,詹姆斯一世去世,其子查理一世继位。为了筹集对法国和西班牙作战的费用。1625年和1626年召开了两次议会,但两次议会都对国王表示了不信任,没有满足国王的拨款要求。1628年查理一世召集第三次议会,议会下院不仅不批准国王的财政要求,而且对国王政府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还通过了“权利请愿书”。根据“权利请愿书”,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不出示具体罪证不能逮捕人,和平时期不能随意实行军事法,不得任意在居民家中驻军,1629年3月无奈之中的查理一世解散了议会,而且此后11年间成了无议会的国王个人统治时期。显然,此时的议会已不仅仅是在国王所提要求上讨价还价,而且表现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倾向,两者的冲突最终发展为武装对抗。

1639年,不满查理一世宗教政策的苏格兰人发动起义,并打入英格兰境内。为筹集军费,查理一世于1640年4月13日下令召集议会。不料,这届议会召开之后,非但拒绝批准国王所需经费,反而提出了议会应该享有的权利等问题。所以这一届议会存在不足一个月就被查理一世解散了,史称“短期议会”。但是,一直无法解决军费问题的查理一世,不得不于同年11月3日重开议会。因这届议会断断续续存在至1653年,史称“长期议会”。议会召开不久,下院议员皮姆等人就提出对国王的宠臣斯特拉福的审判案。虽然王党分子一再阻扰,上院一开始也不批准,但在伦敦市内中、下层人民群众的一片呼声中,最终还是在上下两院获得通过,国王也被迫签署关于斯特拉福的死刑判决案。就这样,长期议会一开始,首先提出的是议会自身的权利和要求。继斯特拉福案之后,国王又被迫签署了一系列的法案。根据这些法案,议会必须定期召开,每两届之间不得超过三年;国王非经议会同意,不能解散或中断议会;取消“皇室法庭”之类封建专制机构,非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捐税。更有甚者议会还通过“大抗议书”,其中列举了国王在无议会统治时期滥用职权的行为,要求工商业自由,成立长老派教会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等。在讨论“大抗议书”时,议会内部意见分歧较大,国王趁机要将反对派领袖皮姆等5人逮捕,但未获成功。因为反对派领袖受到伦敦市民的保护。查理一世感动在伦敦势单力孤,决计离开首都。1642年8月22日在诺丁汉的卡塞尔山升起王党军旗,宣布讨伐议会叛乱分子,内战由此开始。内战伊始,英国从地区上分为两大敌对阵营。北部和西北部经济比较落后,封建经济占优势的地区为王党的势力范围。包括伦敦在内的东南地区,资本主义经济比较发达,为议会控制区。所以内战的实质是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阶级与以议会为代表的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议会在内战中不仅取得了最终胜利,而且还审判了查理一世使之身首异处,建立起共和国。

后来,虽然出现了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但君权已今非昔比了。在克伦威尔的护国政治结束后,英国国内的各种势力处于一种僵持状态。无论是军队还是广大人民群众,无论是保王派还是独立派,他们之中都产生不出控制全国局势的独掌大权的人物。人们将目光转向了国王,而能够使复辟行动合法化的机构就是议会,因此出现了1660年的不是国王召集的议会,其中长老派大资产阶级和保王分子占据多数。议会一致通过决议,要求流亡的查理二世在最短时间内接受国王称呼并行使职权。查理二世即位后并没有立即解散这届议会,而是承认其合法性并在重大问题上对议会作出让步。如查理二世同意不再恢复在革命时期被消灭的封建性质的征税机关;对议会作出的完全取消国王与封建主之间的附庸关系的决议也予以认同;同意在财政和赋税政策方面议会有优先决定权;同意议会为其规定的120万磅年金的限额等。作为回报,议会也满足了国王的某些政治要求,如逮捕“弑君者”并处以死刑,克伦威尔和艾尔顿的尸体也被砍头示众。虽然查理二世于1661年5月召开了由保王分子占多数的所谓“骑士会议”,并长期不予以解散(存在了18年),企图以此来加强自己的权力,结果引起议会内部的分化。形成拥护王权的托利派和要求限制王权的辉格派。两者在查理二世的弟弟信奉天主教的约克公爵詹姆斯是否有权继承王位的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辉格派坚决否认詹姆斯的继位权,在议会提出了《排斥法案》,主张将詹姆斯排斥在继承权之外。虽然该法案没能生效,但作为政府反对党的出现,无疑是对王权的再次严重挑战,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是深远的。虽然托利派拥护王权,但也并不是一味满足国王的要求,依然是要将王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1685年詹姆斯二世继位后便立即着手实行专制主义政策。首先,利用镇压苏格兰和英格兰南方起义的机会,扩大常备军,由5000人扩充至3万人。其次,着手恢复天主教。他任命天主教徒担任军职,组织天主教军队;让天主教徒进入枢密院,担任主教,参加中央政府和地方机构。这些行为使托利派也表示不满。这又使议会内的两派趋于接近。但是他们此时寄希望于年已55岁的詹姆斯二世尽快病故,将王位传给其信奉新教的女儿玛丽。1688年詹姆斯二世信奉天主教的第二个妻子为他生了一个儿子,打破了议会原有计划,议会两派采取联合行动,发动了1688年的所谓的“光荣革命”,迎接在荷兰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奥兰治的威廉为英国国王。议会在迎接新国王的同时,也对新王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要求国王以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能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人民有请愿权;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不得因政治行为拘禁议员;必须定期召开议会等。威廉接受了这些要求后才被允许登上了英国王位,称威廉三世。1701年,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对《权利法案》予以补充。其中规定:第一,威廉若死后无嗣,王位则由詹姆斯二世的第二个女儿信奉新教的安妮继位;安妮死后无嗣,王位则由信奉新教的德国的汉诺威选帝侯继承。第二,国王的法令须经有关大臣签署才能生效,所有大臣皆须执行议会的决议,不同意议会决议的大臣必须辞职;司法官为终生制,国王不得任意罢免,如不称职,只有议会才能罢免。至此,“议会至上”和“议会主权”的原则最终得以确立,议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决定王位继承权、国家预算等重大权力,国王再也不能独断专行了,“君权神授”的封建君主制终于走到了尽头,取而代之的是立宪君主制下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在17世纪的英国,即发生了以“君权神授”理论为依据的国王反对革命的事件,也存在过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洛克以理论著作的形式系统阐述“契约论”的国家起源观。在1689年问世的《政府论》中,洛克反对“君权神授”,拥护君主立宪。洛克的思想对后世有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从“君权神授”到发展民主所叙述的是封建王权由建立到强大,再由强大到削弱的过程,所确立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资产阶级议会制的初步确立,只是英国民主政治的一个开始。因为,一方面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完善到“虚君制”的形成需要漫长的过程,直到19世纪30年代以后才告结束;另一方面英国民主政治的内容、形式和范围是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例如,“光荣革命”后,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规定,议会议员实行“自由选举”。但是,能够参加下院议员选举的人,由于财产资格等多方面的严格限制,1832年以前只占成人总数的5%,其中绝大部分是贵族。而且,当时能够当选下院议员的财产资格要求也非常高。所以,议会只是英国土地贵族与金融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而1832年的议会改革,作为自1688年革命以来英国选举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虽然重新分配了议席,增加了城市代表的名额,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使中产阶级有了选举权,但是无产阶级和妇女仍与选举无缘。所以1832年以后,英国工人阶级为了争取自身的政治权利,掀起了一场独立争取议会改革的“宪章运动”,要求获得普选权。在工人运动的推动下,1867年的议会改革再次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使选民总数由135万增加到225万,小资产阶级和上层工人阶级都获得了选举权。1918年妇女第一次有条件地取得选举权,1928年才制定了男女平等的选举法,1948年英国才使年满21岁的男女公民都拥有了选举权,1969年的选举法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至此,英国的普选制才逐渐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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